北京发布新规,2025年7月1日前,药品经营企业实现所有赋码药品的入出库扫码率和数据上传率达到100%,售连锁总部7月1日前完成与进销存系统“应对接尽对接”;10月1日前药品零售企业完成与进销存系统“应对接尽对接”;10月底药品经营企业完成历史库存未赋追溯码药品清理工作,11月1日起未赋码药品原则上不得进入药品经营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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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底完成未赋码药品清理
逾期未补录追溯码药品下架停售5月28日,北京市药监局发布《北京市药品经营环节全品种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简称《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规!11月1日起,未赋码药品不得售卖!
药店头条
2025年06月23日 23:04
云南
21人
北京发布新规,2025年7月1日前,药品经营企业实现所有赋码药品的入出库扫码率和数据上传率达到100%,售连锁总部7月1日前完成与进销存系统“应对接尽对接”;10月1日前药品零售企业完成与进销存系统“应对接尽对接”;10月底药品经营企业完成历史库存未赋追溯码药品清理工作,11月1日起未赋码药品原则上不得进入药品经营环节。01
10月底完成未赋码药品清理
逾期未补录追溯码药品下架停售5月28日,北京市药监局发布《北京市药品经营环节全品种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简称《工作方案》)的通知。根据《工作方案》,要在全市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药品零售企业范围内,推进药品全品种信息化追溯扫码,实现药品最小包装单元的“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风险可控、责任可究”,逐步构建覆盖全市的全品种全过程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形成互联互通完整的药品追溯数据链。2025年7月1日前,全市所有在营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零售药店应实现所有赋码药品的入出库扫码率和数据上传率达到100%(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院内制剂、必须拆零发放的药品以及零散注射针剂等除外)。为确保药品追溯工作落到实处,《工作方案》对药品经营企业提出了多项具体要求:建立健全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将药品追溯工作纳入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追溯体系,核对上游入库药品追溯信息,对入出库追溯信息采集上传情况开展审核,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配备专职追溯管理员,配置和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扫码上传设备。
落实药品经营环节全品种追溯扫码要求
在药品入库时,药品经营企业要全品种验证上游企业提供的相关追溯信息(未赋码及赋码未激活药品须及时向上游企业反馈),按照验收要求进行核对,将核对信息反馈上游企业。如出现货物和追溯信息或数量不一致时,严禁将追溯信息和实物不相符的药品入库。退货给上游企业时要同步更新药品追溯状态。在药品销售出库时,药品批发企业要按照销售包装扫描追溯码,将药品追溯信息提供给下游企业或医疗机构。对下游企业和医疗机构反馈的不一致信息要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和处置,必要时进行药品召回。药品零售企业要根据销售包装扫描追溯码,记录出库追溯信息。鼓励开展药品购药登记,记录处方药、含麻复方制剂等要求实名购药登记的药品销售及追溯相关信息。零售药店要在顾客购药小票上显示药品追溯码信息。
平稳有序做好未赋码药品的清理药品经营企业要稳妥做好历史库存未赋追溯码的各类药品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原则上应于2025年10月底完成,自2025年11月1日起,除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院内制剂、必须拆零发放的药品以及零散注射针剂等暂无赋码要求的药品以外,其他未赋码的药品原则上不得进入本市药品经营环节。药品批发企业方面,要对库存未赋码药品实行“三专管理”,专区存放(设置过渡期药品专柜)、专门登记(建立未赋码药品动态台账)、专项核验(销售时人工核对批号效期并登记)。药品零售企业方面,对店内所有药品进行排查,建立未赋码药品专项台账,重点核查无20位数字追溯码的药品来源及渠道,对历史库存未赋码药品,需协调供货单位完成追溯码补录,逾期未补录的一律下架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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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在库未扫码药品开展抽查
连锁总部7月1日前,与进销存系统“应对接尽对接 ”此外,根据《工作方案》要求,药品经营企业还需进行在库药品抽查、药品入出库所有环节信息追溯、进销存系统对接等药品追溯工作。开展药品来源渠道抽查核查药品经营企业要对已在库但前期入库未扫追溯码的药品开展追加扫码抽查;药品三方平台企业要组织督促入驻商家对已在库但前期入库未扫追溯码的药品开展追加扫码抽查;药品零售企业还要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对在库药品开展医保药品耗材追溯信息查询抽查,重点核查从风险隐患较为突出的地区或是从涉及假劣药案件线索的网络平台进货的药品,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要依照管辖范围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药品经营企业要严格首营资料审核,原则上不得采购应赋码但未赋码的药品
严格经营环节追溯信息管理药品经营企业所有入出库、采购退货、销售退回等经营行为要严格执行扫码追溯,保证经营药品全过程追溯数据真实完整。要做好保存追溯相关数据,积极配合向药品监管部门和医保部门提供药品追溯数据,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和风险时,依托药品追溯系统,完整记录药品召回流向信息,不得随意更改、变动或删除信息。
强化进销存系统数据协同注重数据协同和信息技术运用,结合国家药监局触发式追溯监管模块应用,持续推进我市药品进销存数据采集系统对接和全品种数据上传。本市全部在营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药品零售企业,要与市药监局药品进销存数据采集系统对接,并实现每日上传全量经营品种“进、销、存”数据,丰富经营环节异常行为预警手段,确保非法经营行为和相关风险及时发现、及时处置。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须在2025年7月1日前,实现“应对接尽对接”及数据规范稳定上传;药品零售企业须在2025年10月1日前,实现“应对接尽对接”及数据规范稳定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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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企业要用合同约定的方式
督促经营下游企业做好追溯数据录入药品追溯码采集工作涉及回流药、假劣药、医保结算等重大民生问题,除了对药品经营环节提出全方位管理要求外,也对药品生产环节提出诸多追溯要求。近日,江西省药监局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我省药品生产环节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不仅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简称“企业”)建立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对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赋码,还要求督促下游企业开展追溯。企业要采取合同约定等方式督促一级下游经营企业或使用单位配合做好下游追溯数据的录入上传,组织开展对一级下游企业追溯工作的延伸审计,确保追溯信息及时、准确传递。药品追溯码体系建设是保障药品质量安全、提升监管效能的重要举措,其有效实施需要药品生产、流通销售各个环节企业的协同配合,各经营主体之间打破数据孤岛,以技术协同和责任共担筑牢药品安全防线。
来源: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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